大陸人士 Mainland Chinese

◎大陸人士(凡具大陸國籍護照者)
投資在台營利事業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審定函及公司相關文件可申請投資停留入境許可。
  
Ø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陸資,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Ø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交流,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投資經營管理,經許可得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得申請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來臺。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規定申請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