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士來台專區

外國人士來台居留、定居

企業居留 - 外國人 (不含港澳、大陸人士)

1. 投資在台營利事業金額達 20 萬美元以上。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證明文件可申請投資居留簽證 (1或3年, 連續居留 5年, 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可申請永久居留 /歸化)。

 

2. 若投資金額達 50萬美元 以上,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移民署得准予直接申請永久居留。

公債居留 - 外國人 (不含港澳、大陸人士)

3. 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 100 萬美元以上滿3年。 移民署得准予申請永久居留。此3年中可申請停留簽證來台, 惟境外國人應指定國內代理人(保管銀行)或代表人須先向交易所辦理登記,與保管銀行開立專戶, 再匯入資金購買公債。且境外外國人投資公債、貨幣市場工具基金之總額度, 併計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選擇權端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