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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旺達內閣通過立法,將對歸化投資者制定標準


資料發佈日期: 2020/10/12

 盧旺達內閣通過立法,將對歸化投資者制定標準

2020-10-12   來源:投資移民知情者

盧旺達政府本月已經批准了一份草案,並將其提交給了議會審議。這份草案將使得外國人可以基於“可持續投資活動”歸化入籍。按照《東非人報》的說法——後者表示已經看過了草案——其中有個條款要求“有關機構”致函盧旺達移民局,表明將公民身份簽發給外國人是符合國家利益的。

自《盧旺達國籍法》最近一次修正以來,也就是2008年,該國政府可以依據第16條對外國人進行歸化:

第16條:讓基於盧旺達國家利益對外國人進行歸化的過程更加方便

在尊重第14條第1段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以及第7點的情況下,符合盧旺達國家利益的外國人其入籍過程可以得到便利。

這個報導最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條款將帶來一系列界定標準,確定什麼是“國家利益”。

定義“國家利益”

大部分國家都有允許政府歸化外國人的法律條款,前提是政府認定這些人符合國家利益。這些條款往往指的是酌情歸化,特列歸化,特殊功績歸化,或者國家利益歸化。

這些法律在如何具體闡明歸化要求方面差別很大;很多國家提到了在體育、藝術、經濟、科學等等方面的“特殊功績”,對特定政府部門賦予了歸化責任,但是有的國家的條款則含混不清,定義不明。

但是,這些條款最大的差異性其實還在於各國政府使用它們的立場傾向。大型的,富裕的國家,比如法國、英國、或者加拿大,往往在高度關注的案例中使用歸化條款,比如馬克龍總統給馬里人Mamodou Gassama簽發法國公民身份。其它小一點的,有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特定需求的國家——主要是巴爾幹半島的國家——往往採取更加實際的做法,那就是按照酌情原則對重大投資者進行歸化,這一做法往往被批評不透明,有主觀性。

在一些國家,儘管法律意義上的投資入籍計劃並不存在,但是私人諮詢機構可以提供投資入籍解決方案,比如奧地利或者佛得角。

但是,此次盧旺達本週消息特別的一點在於,因為該國2008年以來已經有了一個“國家利益”條款,目前的立法需要進一步落實申請要求。有哪些細節,我們不知道。但是,只有說明了申請要求和最低投資要求,或者將立法提交給移民局(後者2009年以來已經歸化了近千名申請人)審議,我們才能談論投資入籍計劃。

不幸地是,盧旺達護照有很大的旅行限制;持有60個免簽目的地。該國的公民身份也僅限於在盧旺達定居。一般來說,投資者對低流動性的公民身份興趣有限。據報導,大約200人參與了約旦的投資入籍計劃,平均投資690萬美元,這暗示了高資產淨值人士的潛在需求。

截至目前,還沒有哪個非洲國家有一個正式的投資入籍計劃。從立法的角度來講,一些國家(埃及內閣已經批准了投資入籍法律,落實了具體要求)離這個目標已經很近了,有的國家(肯尼亞和毛里求斯)則還在考慮。還有的國家只准批量出售公民身份。